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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是5000?

核心提示:个人所得税是个体现公平的税种,其征收既有二次分配的含义,也体现了一定社会阶段的消费水准。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其说是民情的反应,不如说是对税务机关行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27日呼吁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这个呼吁出自于原重要税务官员之口,说明对于个税起征点是否体现了公平与消费水准,业内存在异议。事实上,这不是第一次呼吁,个人所得税从1600元上升到2000元时,已经有各方人士认为过低,政府将不得不在短期内再次调整,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处于争议焦点,最近两年调整的频率和速度体现了经济的变迁速度。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直到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税法修正草案,将起征点再次提高到2000元。

  即便调高到2000元,仍然众口难调,许善达先生的话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观点,在月度CPI达到8%的时候,如果将起征点固定在2000元,对于月薪在2000的低收入群体并不公平,这样的收入水准在大城市只能维持起码的温饱。并且只要由工薪阶层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而丧失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监管,不顾家庭收入状况,是极大的不公。从财政承受力来看个税起征调至2000似乎有理,但在大城市,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是3000,4000,5000?

  频繁改变个税起征点是对行政、法律资源的最大浪费。作为一个大税种,动辄由人大常委会动议进行听证,以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整体的上升或者下降,一则社会成本过高,二则无法体现出消费水准的升降,三则没有体现出各地市场的不同消费水准。目前的个税征收标准不科学、不准确,因而也是不公正的。如此小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是杯水车薪,而不是雪中送炭。

  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将个人所得税与CPI挂钩,建立动态的指数化体系。在个税制度成熟的国家,个税起征点早已与物价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如德国,个税起征点每年都要做一次微调,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而美国等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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