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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不能成为另类金库

核心提示: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的以税代利,企业不必上缴利润的做法,抹杀了国家的投资者(股东)身份,并以国家公权力的角色取代了国家的股东民事权利。而新的国资收益法不仅应该解决这一积弊,更有必要体现股东权益以体现对市场规则的尊重,同时通过国有股东收益纳入公共财政的做法,体现国企资源按照国有股权由全民所有、全民分享、全民分担的一面。国有资本收益理应体现市场与公共财政双重特性,缺一不可。  

  致公党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交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的提案”,使国家股东对国有企业拥有的收益权问题再次突显。

  国有资本收益是个难以厘清、却必须厘清的重大政治经济事项。目前国有资本收益关系没有理顺,致公党中央的这份提案,指出了目前国有资本收益存在的问题——对于国有企业利润与国有产权处置收益临时化、非制度化,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制度的匮乏导致产生如下积弊端:国有资本收益遭到漠视,政府没有代表全民分享到应得的收益,国有资产存在隐性流失现象;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国企独占垄断资源,而收益却没能应收尽收,既无法体现“同股同权”的市场法则,也使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由此导致不同企业存在先天性的分配不公。一句话,国有资本收益制度架构的缺失,既违背市场法则,也有违国资收益全民分享的准则,使得国企身份模糊,以公益性与公众公司、竞争性企业等不同的身份,对抗消费者、股东收益与公益等诸多责任。

  国企改革的出路何在?出路就是,以国有资本收益权为突破口,摒弃企业性质之争,统一按照市场原则,按照同股同权的方针,让所有的股东包括国有股东在内,分享合理收益,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监管权力。

  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国企存在的问题,补漏工程已经展开。去年9月和12月,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国有资本的两个文件,国务院9月8日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对于国资的预算、资本收益的收取等项目做出规定。其实早在文件下发之前,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国资委收取地方国企收益已经实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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