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让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中小投资者的福音。这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只能维护其自身的权益。在经过了许多的事情之后,机构投资者不再是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并不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投资基金,确实曾有过“流通股股东代言人”、“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之美称。那还是在2003年的“招行转债事件”的时候,但投资基金这种中小投资者代言人的身份并没有持续多久,一年后,在“宝钢增发事件”中,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完全站在了投资者的“对立面”。当时宝钢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发50亿股新股事宜,其中因涉及关联交易,大股东宝钢集团回避相关议案的投票表决,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合计持有股份约8。3亿股,结果有7。2亿以上的股份投了赞成票,支持率达87%以上,另有部分机构投资者投了弃权票,而由媒体公开征集投票权的600多万股份都投了反对票。因此,“宝钢增发事件”表明,以宝钢增发为标志,机构投资者已与中小投资者分道扬镳。
而从2005年开始的股改,进一步证明了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并非利益的共同体,他们完全是两条道上跑的车。虽然时至今日,股改基本上已经结束,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上市公司的股改中,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对价是严重不足的,这也正是造成股改并不彻底,大股东一股独大局面丝毫都没有改变的最根本原因。但面对大股东股改对价的支付不足,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与大股东的讨价还价谈判中,在获得了自身利益的保障后,置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反对于不顾,纷纷投出赞成票,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得以顺利过关。不仅如此,作为机构投资者重要组成部门的保荐机构(也即券商),更是积极为大股东出谋献策,尽可能推出少对价的股改方案,损害广大流通股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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